关于申报2019年度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0-03-18 14:03:00 / 人气: 1500/ 来源::正淘科技

关于申报2019年度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余商务〔2020〕13号


各镇街、平台,有关电商企业:

为充分发挥我区资源禀赋优势,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2019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根据《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及商贸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商务〔2019〕122号)文件执行,现将2019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一)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

(三)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四)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息登记表(附件3)。

(四)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内容(附件4)各项目所列的材料。

(五)费用支出清单汇总表,附企业付款凭证(原则上要求银行付款凭证)和相应发票复印件。

申报材料每页盖公章或整册资料盖骑缝章,其中,发票、付款凭证还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申报材料分项目装订成册,加封面和目录,一式一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企业申请表(附件1)需经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平台盖章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同时将“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息登记表”(附件3)填好后发至邮箱yhswdsk@126.com;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报送资料请提交区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人:俞玮 86252790,钱江 86165389。


附件:

1.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报承诺书

3.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息登记表

4.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内容


杭州市余杭区商务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

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费用支出额


申请资助或奖励金额


已获区级其他资助(奖励)额


项目基本情况


主管部门(镇、街道、平台)审核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电话:               手机:


 

附件2

项目申报承诺书

余杭区商务局、余杭区财政局:

根据余杭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单位向贵局申请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财政扶持(包括财政资助、补助、奖励、配套等,下同)。现就我单位提供的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对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具体建立在下列基础上:

(一)提供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合法、真实、完整的,全面、准确反映了我单位申领财政扶持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记录。

(二)提供的证件、合同、法律文书、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有关文件是真实、完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仍生效的。

(三)提供的复印件未作任何修改,并已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此次申报的项目除已获得余杭区_______项目财政扶持资金计      万元外,未申报和获得其他区级财政扶持。

三、如提供资料和情况与上述承诺不符,我单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四、我公司承诺在2030年 5 月 31 日前因注册地变更企业迁出余杭区,将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所属街道/平台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注:该表填好后发至邮箱yhswdsk@126.com


 

附件4

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内容

(一)鼓励跨境发展

(1)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交易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上述快递公司开具的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

(2)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B2B2C方式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的)以上,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海外仓合同,仓储、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有境外公司的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鼓励做优做强

(1)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含)-500万美元的、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3000万-5000万美元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出口型跨境B2C电子商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

(2)对当年获得速卖通、亚马逊、WISH、EBAY等主流跨境电子商务国际B2C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企业提供平台的相关证明

(3)对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办公及仓储租金补助。具体参照余杭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执行。        

(三)鼓励企业壮大

对年实际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80%。(注: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

企业提供纳税证明等。
    (四)鼓励电商应用

(1)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托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运营合作合同,托管服务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2)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3)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其入驻平台缴纳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企业提供入驻平台合同,年费支付凭证及发票。

(五)鼓励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C2B、新零售、移动端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每年选择一定数量企业,对其自建的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商城、ERP系统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提供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六)鼓励人才引培

支持经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区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培养的电子商务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及传统企业(按每年单个企业参加培训总人数不超过10人计)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本区电商企业及传统企业就业的(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0万。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提供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相关档案及学员在本地企业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记录。

(七)鼓励产业集群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区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工作。鼓励传统企业采用自营团队、供销对接等方式发展跨境电商,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服务商的实际投入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50万的补助(含省级补助资金);对入驻产业集群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金牌店铺3万元、银牌店铺2万元的奖励。

服务商提供实际投入证明、绩效考核结果,跨境电商平台提供金、银牌店铺证明等材料。

(八)鼓励服务招商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活动予以资助。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活动举办者提供活动方案,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二、附则

(一)本内容的兑现方案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报分管副区长签批;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若该项目已经获得区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项一策”、“一楼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迁出区外须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四)本内容涉及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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