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送】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的通知
日期:2023-03-18 15:54:00 / 人气: 874/ 来源::正淘科技
各平台、镇街,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新兴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余政发〔2022〕8号)、《余杭区“独角兽”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22〕8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O.1 ► 培育对象
1.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企业。
2.融资主体在境内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其融资主体应在余杭区内,扶持对象为其融资主体(含区内控股子公司)。
3.融资主体在境外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扶持对象为其在余杭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含区内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外资企业协议控制的区内企业(含区内控股子公司)。
NO.2 ► 认定条件
(一)独角兽企业
1.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胡润、Fortune、CBInsights、TechCrunch、VisualCapitalist等)认定的独角兽企业;
2.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
3.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且超过市场最新估值的8%,最近一轮融资金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或最近一次融资在2年内)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4.已产业化的企业营收、税收应具有稳定性或较高成长性,未产业化的企业应具有行业顶尖的技术。
(二)准独角兽企业
1.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企业;
2.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
3.获得过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近一轮融资金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4.已产业化的企业营收、税收应具有稳定性或较高成长性,未产业化的企业应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
NO.3 ►申报材料
1.申报独角兽和准独角兽培育企业,填写《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申报(复评)推荐表》(附件1),并经所在镇街(平台)签署意见、盖章;
2.提供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3.提供企业完整的组织架构情况;
4.提供申报单位获资格(国际国内权威榜单认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证明材料;
5.提供2020-2022年三年的审计报告,2020-2021年完税证明(如有子企业需同时提供子企业完税证明、子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提供获得股权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获得股权投资的投资协议、融资款到账证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估值报告;
7.其它相应证明材料。
NO.4 ►申报时间及要求
1.申报时间: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须将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5份,报送至文一西路1500号8号楼719室,同步报送电子版至qysb_chenyh@163.com。
NO.5 ►其他事项
1.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需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3.企业认定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后,按《余杭区“独角兽”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22〕81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联系人及电话:
区经信局陈燕红:89515934;
区财政局汪钟洪:89516176。
NO.6►附件
1.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申报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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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余杭工信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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